武汉公司企业应如何规避因管理内部人员而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4-06-17 21:56:54 点击数:

高管涉案多因受贿贪污,而民营企业家犯罪中则“涉黑”严重,企业家大案频发,触礁者转眼间身败名裂,丧失财富、自由乃至生命。中国企业家如何做好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以避免出现大败局值得注目!

  (一)因贿赂而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

  1.受贿罪

  国企老总涉案多因受贿、贪污。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该罪名的迷惑之处在于,行贿人行贿的方法多种多样,也许受贿者并不认为某一行为是违法、是受贿,但该行为确实在法律上是违法的。所以,对于国企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弄清哪些行为是行贿、受贿,哪些行为是正常的人际往来,是十分关键的。

  2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现实中,行贿行为不少于受贿行为,但是鉴于法律鼓励披露受贿行为,一般对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行贿者予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因行贿而身陷囹圄者远少于因受贿而身败名裂的人。

  (二)挪用类犯罪

  1.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即挪用公款者行为并非为自己,而是出于人情而帮助他人,最后弄得自己深陷官司之中。这是非常不值的,人情是人情,法律是法律,法常常不容情。

  2.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行为上面极为类似,区别之一在于主体,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于原国家工作人员辞职后到企业工作时进行的挪用行为,应按挪用资金罪处理。

  (三)侵占类犯罪

  刑法对国有资产和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合法财产采取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对公司、企业人员使用窃取、骗取、侵吞等手段实施的侵害国有企业资产以及其他性质企业财产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1.贪污罪

  国企老总因贪污而涉案的占很大的比例,且贪污数额一般较大。在贪污数额达到5千元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客观的危害结果,是否构成既遂,成为应当努力把握的情节。

  2.职务侵占罪

  现实中,有些企业家认为企业的财产就是自己的财产,企业的一切都是自己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企业大多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企业家的财产应当与企业的财产分离,否则容易引发法律问题。

  3.私分国有资产罪

  现实中,一些国企高管私设小金库或者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员工,他的行为或许只是为了企业的普通员工能生活得更好,自己并未多分一分钱,但是最后却东窗事发、身陷囹圄。其实,处理好与员工的关系,员工如果知道自己的领导是冒着这样的风险而“分红”的,那么,也许他们宁愿不要那钱。

  企业如何避免因管理内部人员而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保证企业的良性运转,小编倾力奉献,分享几招律师给出的建议以供参考。

  1.企业家可以没有法律知识,但是必须有法律意识

  企业家擅长的是经营,而法律是律师所擅长的。企业家可以没有具体的、广博的法律知识,但是企业家不可没有法律意识。企业家可以经常邀请法律人士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法律风险讲解,聘请专业人士定期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评估。

  2.企业家必须处理好与政府、媒体和下属的关系

  钱是万能的、用钱可以消灾的思想需要改变,GDP也不再是万能的,GDP也不是完全至上的。政府官员和企业家的行为都必须受法律约束。企业家还不可依赖于黑社会发展企业或者解决纠纷,尽管他们的行为在某些时候看是十分高效的。而企业家与下属的关系,从长远上看更是共存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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