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新湖北省武汉市妨害公务罪追诉及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4-06-22 22:02:04 点击数: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持械妨害公务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妨害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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