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从社区矫正规定 湖北一男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发布时间:2024-03-17 21:35:14 点击数:

社区矫正人员拒不到司法行政部门报到有何后果?近日,被判处缓刑的付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在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检察院监督下,被当地法院决定撤销缓刑,依法将其收监。

3月15日,承办检察官介绍,2022年12月,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人付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付某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法院于2023年11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确定了付某的矫正期限。

梁子湖区检察院干警在履职中发现,根据社区矫正执行通知书要求,付某本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梁子湖区司法局报到,进行社区矫正。然而判决生效后,付某却向司法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拒绝社区矫正。“一个月来,我们多次规劝付某,向他进行释法说理,期间我们还对他进行了警告,但付某仍拒绝参加社区矫正。”当地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反映。

经前往司法部门、付某家中实地调查后,梁子湖区检察院认为,付某经多次训诫、警告后仍然拒绝参加社区矫正,逾期一个月未参与社区矫正,再次触犯法律。2024年2月26日,梁子湖区检察院向当地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当地法院采纳该建议后,对付某撤销缓刑,作出收监决定。

承办检察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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