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启动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

  发布时间:2020-09-14 21:29:41 点击数:

近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全省要抓紧清理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扎实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确保民法典在我省全面有效实施。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民法典涉及的行政法规,省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省政府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逐项研究清理。认为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通知》要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清理结果,并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将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报送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于2020年9月21日前将本地、本部门清理结果和对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建议、修改方案、修改废止理由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汇总后报省政府。各地、各部门须于2020年9月6日前将相关工作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号码等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联系人:徐晶晶;联系电话:027-87235028、15926409057,传真:027-87815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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